新聞資訊
行業資訊
加強傳承創新 推動中醫藥全面振興發展
來源:中國制藥網發布時間:2017-12-07點擊:5349次
【中國制藥網 行業動態】為貫徹落實好《中醫藥法》第四十二條的立法,配合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出臺相關配套文件,中國中醫科學院受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托,對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制度進行立項研究,以深化支撐相關制度建設。
記者宋璟從發改委網站獲悉 為加強中醫藥傳承創新工程的業務交流,切實保障工程順利實施,11月22日-23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財司、國家發改委社會司在廣州市聯合舉辦了中醫藥傳承創新工程啟動暨培訓班。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傳承創新工程項目單位負責同志參加了培訓。
培訓班就實施中醫藥傳承創新工程作了工作部署,并派員作了現場答疑。要求各地進一步增強對中醫藥傳承創新工程重要性認識,準確把握工程建設內涵,從科學設計、規范實施、加強監管、防范風險等方面,切實組織好工程實施,促進中醫藥服務資源和臨床科研有機結合,有力改善中醫藥傳承創新條件,顯著提升能力,推動中醫藥原創性科研成果和適宜技術不斷涌現,推動中醫藥全面振興發展。
據悉,首部關于中醫藥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醫藥法》第六章“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第四十二條明確指出:“對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遴選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并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為貫徹落實好《中醫藥法》第四十二條的立法,配合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出臺相關配套文件,中國中醫科學院受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托,對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制度進行立項研究,以深化支撐相關制度建設。
根據前期四個月研究和調研,中國中醫科學院副院長楊龍會在11月16日召開的“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學術傳承人制度”國家中醫藥發展會議上提出,從《中醫藥法》幾處提及傳承工作的語境分析,第六章第四十二條所指的“傳承”既不是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對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科技創新,也應有別于既往開展的名老中醫學術傳承、學術流派傳承推廣等工作,以及中醫藥師承教育,而是側重于學術的發掘與保護。
中國中醫科學院“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與傳承人制度研究”課題組提出,傳承項目應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知識保護、中醫學術流派、名老中醫學術思想繼承、確有專長醫師考核等既有項目有所區別,考慮應具備有一定的傳承歷史、與現有理論和技術方法相比有顯著特色、理論和技術方法具有一定系統性,尤其應具有活態性、可傳承性。
據悉,該課題近期目標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四十二條關于開展中醫藥學術傳承的規定,形成《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實施管理辦法》。中遠期將是繼續深入研究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登記信息管理、項目傳承內在動力機制、項目產業化推廣模式、傳承項目相關學術資料整理提升、傳承項目實施試點示范工程等。
返回